政协三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22-03-26


政协三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政协三河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服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充分发挥思想引领、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协章程和中央关于政协工作重要文件、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中央和省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努力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六条 根据政协三河市委员会年度协商计划,围绕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协商议政活动。

第七条 围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改革举措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政协重要协商成果和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情况、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通过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社情民意信息监督、特约监督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八条 围绕三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团结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广泛凝聚共识。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由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专门委员会根据专业及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或增补时,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应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执行政协三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和决议。密切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三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年度末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届末前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交任期内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要问题报请分管副主席审定,必要时提请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以政协三河市委员会和政协三河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界别作用,实行联系相关界别委员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廊坊市政协有关机构,中共三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政协参加单位建立联系,加强协作。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委有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工作触角,发挥“精”的特点,活跃专委会工作。专门委员会成立党支部,下设党小组,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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